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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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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一、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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