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
被告:戴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3、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 x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婚后头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执拗的性格造成双方为了家庭琐事慢慢开始发生争吵。2001年,夫妻双方再一次发生争执,被告不顾原告劝阻搬出家庭,至今分居。分居期间,原告考虑到两人之间的感情,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仍然一直未放弃修复夫妻关系,多次劝被告回家,但被告却一意孤行。
即使这样,原告仍然坚持,总希望有一天被告能理解其良苦用心,但是被告对此视而不见。2006年11月和2007年7月,被告不间断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还两次因财产纠纷将原告告上法庭。
综上,原告对被告的寡情绝义已心灰意冷。多次的诉讼也让原告身心疲惫,不想再强行维持这伤痕累累早已破裂的婚姻。故此,特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